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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燕飞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3年5月12日,崔海龙、俞成林、荣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世纪公司。2003年9月25日,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与崔海龙、俞成林分别签订一份《股东会决议》及五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按14%、 10%、 10%、 10%、10%的比例受让崔海龙在世纪公司54%的股权,荣耀公司同时还受让了俞成林6%的股权,并到无锡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12月17日,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与孙建源等五人分别签订了五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将其在世纪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孙建源等五人。在签订协议前,孙建源等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确实拥有世纪公司全部股份。同年12月29日,合同当事人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世纪公司的股权组成为荣耀公司持有20%股份,孙建源等五人持有80%股份,由孙建源担任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源等人支付了股份转让的部分对价。
2004年3月9日,崔海龙、俞成林得知其二人的股权被转让,遂于同年3月18日、23日分别向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以其股份被非法转让为由,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并恢复原登记事项。无锡市工商局受理了申请,并委托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2003年9月25日《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中崔海龙、俞成林的签名不是由本人签署。
法院认为: 孙建源等五人与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在签订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时,曾经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过世纪公司的股权登记,对于荣耀公司和燕飞等四人是否享有该公司股权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在协议签订后,孙建源等五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于2003年12月2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孙建源开始进人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上述事实表明,孙建源等五人在与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进行股权受让行为时,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依据协议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股权变更登记已经经过多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建源等五人在股权受让过程中存在恶意,以及协议约定的股权受让价格不合理等情况,可以认定孙建源等五人受让股权系善意。